如果每一个管理者都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地方志编成一部自己的政绩记录,那这样的“政绩记录”如何为编撰地方史提供客观的史实和材料呢?
今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对中华民族悠久的地方志编撰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室主任、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将广东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10月10日《南方日报》)
中国历代管理者都重视地方志的编撰工作,为文化史和文明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方志编撰既可以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而修,比如《松江府志》、《华亭县志》;也可以根据自然地理划分而修,比如《洞庭湖志》、《武当志》。一般而言,地方志会将自然地理、政治经济、风俗民情综合在一起。自然地理之所以成为方志的重要内容,是因为它对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很大,比如山脉水系既可以使当地人受惠(风景、自然资源),也可以使当地人受灾(自然灾害、治理不当),还可以塑造当地人的性格和文化传统。
“方志”与“历史”的最大区别在于一个具体,一个抽象;一个关注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的事件,一个关注过去历史事件的规律性。“方志”的具体性,决定了它必须真实可感、客观可信,这是对“历史”抽象性的弥补。方志好比原材料,历史好比加工厂,两者缺一不可。历史总是试图抹煞细节,方志恰恰关注细节。细节的力量是恒久的,规律是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总结的。
要使地方志的细节真实可信,除了编撰者的叙述能力、处理材料能力之外,还必须要有“良史”的道德,忠于事实。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和矛盾性。比如一条河,既可以浇灌良田,也可以造成洪涝灾害。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领域也一样,既有推动历史进步的事实,也有妨碍历史进步的事实。通过叙述,将这两方面都陈述出来,是地方志编撰的基本要求。
《地方志工作条例》强调了“行政管理”和“专家参与”两者的结合。行政管理是提供编撰基本指导思想,特别是经济上的支持;专家参与是要根据地方志编撰自身的历史传统和学术继承性,以确保方志编修的质量和客观性。行政管理者必须尊重方志编撰的特点和规定性。否则,每一个管理者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地方志编成一部自己的政绩记录。这样的“政绩记录”如何为编撰地方史提供客观的史实和材料呢?除了增加将来历史学家考证材料的麻烦之外,没有什么意义。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发言人,在通过新闻界向公众解释这个“条例”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除了“行政手段”之外,还有“经济手段”和“科学手段”。发言人强调要充分利用“地方志资源”,主张对它进行“开发利用”,比如资料再利用、比如有利于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开发的旅游思路,这就是“经济手段”。我认为,管理部门必须更加强调“科学手段”,也就是地方志编撰专家的专业功能。国家提供的经济支持,就是为了保证专家编撰的质量和客观可信程度,不要把他们当作发展经济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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