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500元的保证金,可没干几天就被辞退了,而且连保证金都不还。”长乐陈女士昨日向本报长乐热线0591—62059910投诉。
据陈女士反映,她是9月9日到长乐宏运客运有限公司当售票员的,当时该公司要她交了500元的保证金。 工作了七八天后,公司认为她在售票过程中有吃票行为,于是将她辞退了,并在当天还拿走了她身上携带的200元备用金。
陈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吃票,并有人可以为她作证。随后,她向该公司要求退回保证金和备用金,但没有结果。
记者与该客运公司陈姓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承认有收取保证金一事。至于没收了备用金一事,他认为,陈女士有吃票行为,当班的司机可以作证,公司的做法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来做的。
记者了解到,国家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昨日,陈女士来到长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客运公司今天上午退还陈女士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