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赵静)近日我区下发了《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伤职工就诊、医疗机构选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就诊
当工伤发行时,工伤职工应首先选择在当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有三种情况可以例外。 具体为:在当地发生工伤,需要急救的,可在就近医院就诊,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治疗。其间,用人单位要注意将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向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外出期间工伤职工,抢救时可选择到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诊所救治。因伤情需要或医疗机构条件限制,确需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须由经治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由经办机构批准;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4种情形发生的费用不支付
未经批准超过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工伤保险药品、诊疗等两项目录范围的费用;在治疗工伤期间,用于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满或符合出院条件,却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擅自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