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理由是相当一部分民工犯罪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
制度缺陷的苦果不该由农民工独自吞
有的人,为什么在农村时是遵纪守法的好人,而到了城里就成了作奸犯科的罪犯呢?农民工个人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我想社会制度在教育和保护农民工方面存在的缺陷摆脱不了干系。 既然是制度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苦果却要由农民工来独自承担,这公平吗?
个别农民工之所以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实是为生计所迫,比如身无分文没钱吃饭而去抢劫抢夺,由于拿不到“血汗钱”一时冲动行凶伤人,等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讲,这些都是法定的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并没有违背现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而也是正当的。(徐光木)勿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所以被普遍信仰的核心价值,公正的法律应该有自身一套非人格化、程序性、独立自治的价值标准,不受道德、政治的干扰,不应为其他制度缺陷“支付成本”。显然,以法律宽容为福利矫正某种制度不公,是牺牲法律的平等补偿其他价值。
面对“宽容民工会带来法律不公”的质疑,黄教授称“这反而是公平的”,制度不公下,强调法律字面上的公平恰恰是对弱势群体再一次的不公平—这是一种“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的思维。
因为公正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就会打破这种均衡,你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民工的话,你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
其实,为补偿制度对民工的不公可以有许多福利途径,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岂能拿公正底线的法律当做矫正的工具?(曹林)还应关注强势群体犯罪量刑问题
笔者以为,即使黄教授的观点在理论上正确且能得到普遍共识,甚至能将有关原则补充进刑法或出现新的司法解释,真要付诸实践,似乎也很难找到合适的“行为主体”。大量的司法实践恰恰相反:由于多方面原因,强势群体犯罪后往往更能获得量刑的宽容。
既然“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那么,党政官员、国企管理者贪污腐败的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区别在于:社会制度的缺陷从两个不同的方向,按着“马太效应”的原理分别加力:越是弱势者,机会越少,享受到的公平越少;越是强势者,机会越多,受到的制度性“青睐”乃至宽容越多。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对强势者的“青睐”正是建立在对弱势者的“剥夺”之上。
故此,不妨对黄教授的“弱势群体轻微初犯宽容量刑”进行一下简单的“推导”,形成另一个或许更有普遍意义和公平价值的观点:强势群体违法犯罪从重量刑。(刘以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