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明报道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这是记者10月12日从省政务公开办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即取消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借读费、初中升学考试费、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对保留的中小学寄宿生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中小学寄宿生住宿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教育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坐收坐支。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通知》提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六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学校代收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要严格按原“一费制”的标准收取。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核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保证中小学生能够享受到最低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学生搭车收费,以及向学校的各种摊派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反学生意愿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以择校为目的的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等;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学校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开支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