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耿特约记者黎大辉)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因恋爱不成导致故意杀人(未遂)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悉,1998年10月,被告王某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琼中中平镇下溪村的女孩梁某,不久他们回到王某的家乡澄迈县文儒镇共同生活。 2005年12月,梁某回中平镇后又同当地男青年王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人王某得知后欲强行将梁某某带回澄迈。
2005年12月23日,王某跟一个打石场的工人要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并绑在身上,在前往下溪村的途中他又买了2瓶汽油。到王某某家后王某将汽油浇在身上,接着闯进王某某家的厨房强行将梁某拉出。王某某见状便拦住王某,王某拿出打火机叫王某某放手,不然引爆炸药一同炸死。王某一边拖拉梁某一边打火,并对梁某说,如果不跟他回去就炸死她。
当天下午18时许,琼中南方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一民警趁王某不备,打掉他手中的打火机,并将其摁倒在地,从他身上搜出2捆装有雷管和导火索的炸药,同时将其身上浇满汽油的衣物剥下。
经法院审理:王某在其女友提出分手时,没有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报复的态度,故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主观上王某为犯罪准备了炸药等作案工具,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人的制止而未能得逞。
鉴于被告人王某系未遂犯,其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生命及财产损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的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未当场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