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手机实名制中的权利价值冲突
制定的法律如果缺乏民意基础,得不到法律受众的认同,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遵守,民众就会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法律缺乏正当性(公意),就只能“徒有虚名”了。 翟志勇
近日,信息产业部新闻处对外证实,今年年内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会对手机实名制做出规定,现有约2亿非实名预付费手机用户届时将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信息产业部同时表示,目前正在就这一新管理办法与国家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此前有报道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就这部部门规章的草案征求过各方意见。
虽然实行手机实名制旨在遏制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打击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这个有着诸多积极意义的新制度,不仅不少神州行和如意通等预付费的手机用户表示难以认同,而且不少人也在担心:有关方面是否真已做好准备?这其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和到位的保障?
从技术上讲,手机实名制本身确实需要提防和储蓄实名制一样,落个有名无实。假身份证唾手可得,运营商又无火眼金睛,名至实归谈何容易?而如果劳民伤财强行实名制后,最终却名不副实的话,法律的尊严以及立法者的权威必将大打折扣。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确实应对其可行性进行最为充分地论证,免得将来有法不依,落得个威严扫地,成为笑柄。
从法律上讲,手机实名制牵涉到公共利益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将置手机用户的身份资料与通信秘密于极度危险之境地,而通信秘密的保护乃宪法规定之原则,滋事体大,不可不细察!
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法律之中永恒的困境,毕竟这不是一个私权绝对神圣的年代,也不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年代,私权的优先保护以及私权对公益的必要退让都是法律之中不争的事实,但私权优先到什么地步、退让到什么地步、什么是值得保护的公共利益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法律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皆视何时、何地、何人、何事而定,而划定的方法不是某个部门家长主义的大操大办,而是民主立法体制中的公共商谈,即便在非民主式立法的部门立法中,事前的听证以及事后的违宪审查都是必不可缺少的措施。
就手机实名制而言,这里的公共利益与诸如征地修路中的公共利益不尽相同,征地修路是损少数人之利以成众人之益,受益的群体要远远地超出受损的“地主”,所以其可以成为公共利益,剩下的问题只是对少数人的金钱补偿。而手机实名制中,潜在的受损群体与潜在的受益群体完全重合,实名制为了保护手机用户免受垃圾短信的骚扰和不良短信的欺诈,但同时也带给手机用户实名登记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以及身份资料和通信秘密外泄的潜在威胁,因此,手机实名制只可能是手机用户的“公共利益”而不可能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是否大到足以牺牲自己的隐私权来保护呢?
对于这个问题,相信任何个人都难以轻易地回答,因为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一己之见来包办两亿受众利益攸关之事,要清净无欺?还是要隐私保护?看来这只能由两亿多非实名的手机用户做主。要知道,法律乃“公意”的表达,“公益”之事岂能不听从“公意”?
进而言之,制定的法律如果缺乏民意基础,得不到法律受众的认同,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遵守,民众就会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法律缺乏正当性(公意),就只能徒有虚名了。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我想至少暗含了这层意思。法律有效性的实现,需要法律承受者作为一个整体把自己理解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是现代民主立法体制的根基。因此,立法者不仅要考虑法律该不该制定,还要考虑如何制定以及制定后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
由此来看,手机到底要不要实名?没有人可以家长主义地回答。因为只有立法者真正广纳民意、充分商谈,使法律植根于公益之中,才能真正实现各种彼此冲突着的权利价值的平衡。(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