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帽子岂能信口乱扣
泰兴一男子街头口不择言被判名誉侵权
法制网讯通讯员陈军“抓嫌疑犯,抓刑事犯,大伙快帮我抓住他!”江苏省泰兴市的张某在市中心遇到“冤家对头”李某,情急之下口不择言,结果喊出了一场名誉权官司。 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就侵害李某名誉权的行为,向李某赔礼道歉。
江苏省泰兴市的张某和李某本是一对睦邻,去年秋天,因屋基的高矮两家起冲突,张某挂了彩,李某的父亲也见了红,所幸都是轻微伤。事后,张某要求当地派出所处理李某。派出所为此多次传唤李某接受调解,却始终未见人影。
2006年1月15日,张某在市中心逛街时,意外地发现李某。张某立即冲了上去,一边揪住李某的衣领,一边用手机报警。
身处闹市,自己的朋友又在场,李某十分难堪,恼怒之下猛地挣脱张某的手,拔脚就走。张某急了,指着李某的背影高声叫喊:“抓嫌疑犯,抓刑事犯,大伙快帮我抓住他!”现场群众信以为真,合力将李某扭送到了附近的派出所。民警查明真相后,对双方进行了教育,然后将李某释放。
时隔不久,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公众场所指称他是“嫌疑犯”、“刑事犯”,致使他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损害了他的名誉权,对他的工作、生活以及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泰兴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习惯理解,“嫌疑犯”特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是教师,应该知道“嫌疑犯”、“刑事犯”的含义。被告明知原告不构成犯罪,仍在公众场所指着原告大声叫喊“抓嫌疑犯”,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丑化了原告的人格,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时,被告以“抓嫌疑犯”的形式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也是违法的,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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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律程序认定,绝不能将“嫌疑犯”、“刑事犯”、“犯人”等带有极强贬义性质的标志性称号滥施于人,否则将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权。现实生活中,类似现象并不少见,且当事人大多不以为意,希望本案能给大家以警示。(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