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蒙牛酒业“搭便车”,与自己进行不正当竞争,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将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蒙牛乳业起诉称,其依法享有“蒙牛”注册商标权、著名商标权、驰名商标权和著名商号及企业名称权。 自1999年1月起使用“蒙牛”商标与商号;2000年8月,“蒙牛”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蒙牛酒业于2001年8月成立,搭“蒙牛”著名商号之便车、傍品牌。其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以同样的“蒙牛”为商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的奶酒是一种恶意行为。2005年11月,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就企业字号问题进行了接触,蒙牛酒业提出要8000万元的天价补偿费才肯变更企业字号。无奈之下蒙牛乳业将蒙牛酒业告上法院。
蒙牛乳业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蒙牛酒业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蒙牛”字号;蒙牛酒业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等诉讼请求。
蒙牛酒业则认为,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而当时蒙牛乳业刚刚成立,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任何在先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者“搭便车”。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一种巧合。
在双方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官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