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消息(记者刘丽)李某原是某渔具厂职工。离职数年后,他被查出患上了职业性重度哮喘。经过3年奔波,近日,李某和厂方就伤残补助达成协议。
1994年10月,李某担任某渔具厂生产车间2班班长。因为工作中经常接触有毒物质,李某常常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 1999年,李某申请调换工作岗位未果,只好请病假回家休养,但休养了4年,病情仍不见好转。一个偶然机会,李某了解到一个和自己情况相似的渔具厂工人被确诊为职业病,于是,李某在2004年3月到医院进行体检,被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哮喘。李某据此要求厂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但遭到拒绝。
李某所在的渔具厂称,李某在1999年就离开了工厂,因为长期不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因此,他2004年申请的职业病与厂方无关,厂方不应对其职业病待遇负有义务。
李某认为,自己患重度哮喘是因工作期间与有毒物质接触所致,病症已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2005年6月,劳动行政部门也认定自己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的职业病怎么会和单位没有关系呢?
2005年12月,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厂方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上看到: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64条的规定,李某所受的伤害属于本条例施行前已患职业病的职工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况,故李某所患职业病享受的待遇应按照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确认。由于李某被认定职业病时,已经不在工厂工作,不发生工资发放的情况,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的“本人工资”,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对此裁决,李某表示不服。2006年6月,李某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全额工资来支付伤残补助金。经环翠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渔具厂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全额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重新安排李某在该厂就业。
市区某律师事物所闫政律师说,职工患有职业病,享受相关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也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