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 樊斯坦王洪保法刑)近日,保康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保康一中原校长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贿赂款46100元。
被告人陈某,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大学文化,曾任保康县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捕前系保康县发展计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保康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自1999年至2004年利用其担任保康县一中校长的职务之便,在一中迁建工程、物资采购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物资折款4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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