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起课堂裸露事件颇为引人注目。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莫小新在一次“人体艺术与人性意识教育”现场教学研讨会上,当众脱光衣服,赤裸着身体向几十名师生阐述自己对人体艺术和人性文化的理解。莫小新为艺术研究“身体力行”、挑战禁忌的举动,引发了极大争议。 这边教授刚脱完毕,那厢诗人也开始脱了。在一场名为“支持赵丽华保卫诗歌”的朗诵会上,诗人苏菲舒也脱得一丝不挂,走到舞台中央的麦克风前,手拿几页稿纸,准备朗诵诗歌。不过,他的诗还没有开始朗诵,观众就被场地所有者赶走了。 每一次裸露事件的出现都是媒体和公众的聚焦点,而且总是分成两大派,争论得不亦乐乎。一派从传统和道德上,将各种裸露事件一棍子打死,认为这些裸体事件的出现伤风败俗,是道德沦落的表现;另一派却认为社会在进步,观念在前进,对各种裸露事件不妨宽容。 讨论裸露事件的是非,首先必须厘定裸露有无存在的合理性。如果认为所有的裸露都不允许,那么就没有讨论的余地和必要。不过,幸好时代进步了,过去被我们认为是洪水猛兽的裸体模特,现在出现在艺术学院供人临摹,大多数人都能坦然接受。所以,裸露确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比如,为艺术和教学的目的进行的裸露能为人们所接受;在私人场所,隐私性的裸露能为人们所接受,比如前些年发生在陕西延安的“夫妻看黄碟”案,人们对于警察闯入他人私生活领域就进行了强力谴责。 不过,裸露的权利与自由却是有边界的。法谚言:“一个人的权利在碰到另一个合法权利时止。”用一位西方哲人的话就能解释得更清晰:“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这里面的道理很简单,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治之下的自由,是在尊重他人权利时的自由。裸露的权利与自由的边界首先就在于,不能在公众场合进行色情活动,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存在着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在公众场合进行裸体色情活动对于消弭人的意志和破坏基本的伦理规范都具有巨大的杀伤力。所以,即使在崇尚性自由的西方国家,公开的裸体色情活动是有限制的,电影实行分级管理,涉及裸体的不能给少儿观看;“裸体秀”只能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也只能集中在“红灯区”。而我们的法律更是完全禁止裸体色情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要受到处罚。如此看来,如今在某些乡村盛行的草台班子艳舞表演,是根本不能允许存在的。 在公共场所不能进行裸体色情活动,这在我国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对于各种艺术、教学名义的裸露活动,人们的争论往往就似是而非。对于艺术、教学目的的裸露活动,我们的前提是可以容忍其存在,但也要有边界,因为所有的裸露活动,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都有“外部性”。所谓的“外部性”,即对他人的影响,你裸露你的身体没有关系,但不要让不喜欢看的人看到,比如说,意大利一个允许裸泳的海滩就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能裸露身体。为什么呢?据说是60岁以上的人裸露身体有碍观瞻(我举这个例子绝对没有歧视老人的意思)。这里面的“不喜欢看的人”我认为有两种,一种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许有些未成年人很喜欢看裸体艺术,但他们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意志,我们要对其进行限制;另一种就是的确不喜欢看别人裸体的成年人。所以,在进行各种艺术、教学名义的裸露活动时,必须注意这几点:一,是否会让未成年人看到;二,是否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让所有的人,包括喜欢看的人与不喜欢看的人都被迫看到;三,是否给观众以知情权,也就是在事先告知观众这里将会上演裸露活动,让观众有权进行选择看还是不看。 用上面的标准来审视近来出现的一些裸露活动,我以为,这些事件都值得深究。莫小新在“人体艺术与人性意识教育”现场教学研讨会上脱光衣服,当然无可厚非,不过,莫教授,你是否可以先吱一声,告诉大家你将用身体进行教学,让那些不愿看的人提前退场。诗人苏菲舒用裸露来进行诗歌朗诵也许有新意,不过你表演的场所是否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出的,你又是否事先告诉了大家你的惊世骇俗的举动呢?崇尚“天体运动”的裸泳者,你们裸泳当然是你们的权利,但你们又可否到偏远无人的地方去呢?还有各种裸体行为艺术……去年10月22日下午,北京画家何云昌脱光衣服走进美国尼亚加拉大瀑布上游的河流,这里距离尼亚加拉大瀑布只有不足百米。他原准备在河水中待上24个小时,但不久即被尼亚加拉公园警察逮捕。看来,允许“红灯区”存在的美国也不是随意让裸体行为艺术四处泛滥。 最后,还有一种裸露活动值得一说,也就是在私人场所的裸露活动。除非涉及违法犯罪(如聚众淫乱),在私人场所的裸露活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也不值得他人非议,因为这些活动纯粹是他人的隐私,他人没有理由进行干涉。但这种裸露活动也不能不顾及未成年人或者不注意“外部性”,妨碍了他人的观瞻。去年,在深圳城中村的“握手楼”,有一男子习惯在家裸体,使得对面两名女性感到“性骚扰”。最后,“忍无可忍”的邻居代表刘先生向媒体报料,这引起了公众对“在家裸体”是否道德和违法的讨论。其实,“在家裸体”是否道德和违法的讨论在我看来纯粹是伪命题,在自己家中当然可以裸体,这根本不值得争议,问题在于“握手楼”的这位男子不注意“外部性”,裸体却不拉窗帘,将自身隐私性活动变成一种公众活动,当然应当受到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