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女士骑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尽管侯女士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侯女士仍起诉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6万余元。昨天,二中院终审支持了侯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以“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拒赔的理由被驳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侯女士6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侯女士虽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律规定,陶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案件中赔偿金总额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根据法院规定并结合北京市多年来机动车管理的具体情况,故保险公司应全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陶先生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保险而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