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9东北新闻网一广州人提供设备及原料,呼和浩特市高某某联系他人生产、销售、储存假冒伪劣香烟达24037条,共计案值39万余元。近日高某某同其他5名被告人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4月份,广州吴姓人打电话向被告人高某某提出要与其合作在呼和浩特生产假烟的想法,被告人高某某同意后,租用了被告人韩某某位于呼市新城区保合少乡保合少村的住房,作为生产厂房。随后,广州吴姓人将制烟设备及原料运到并进行安装,遂开始生产青城、钢花牌假烟。被告人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及李某某提供存放假香烟的场地,并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一起销售。案发后,查扣了存放在各处的假烟24037条,案值人民币392325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10个月、10个月、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缓刑2年。并相应处以罚金20万、10万元、6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文/云静(新华网-呼和浩特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