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11东北新闻网日前通过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井下作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刘伟处长介绍,劳动保障部门在条例实施后将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定期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东北网-黑龙江日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