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亡”是否属意外事故?这在一起保险索赔案中成为关注焦点。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审理何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此案中,何某之女高楼坠亡,而被平安保险以其系“自杀”为由拒绝理赔其购买的商品住房综合险。
何某起诉称,其女购买商品房办理住房按揭时,被强制性要求向平安保险投保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平安保险也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规定:因被保险人身故致使在保险期间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余额的全部还款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何某之女去深圳旅游,自所住酒店坠楼身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赔。
据了解,何某之女所投险种为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保险房屋是珠江绿洲的一套房屋,贷款金额58万元,受益人是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一审法院未对坠亡进行定性,而是认为只有受益人民生银行有权向平安保险要求给付保险金,何某作为遗产继承人,无权提出要求。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何某之女身故后,何某告诉了民生银行事情经过,于是银行向平安保险提出索赔,但平安保险无理拒赔,此后银行置之不理,还出具了贷款余额证明,明确表示银行不管此事,让何某自己和平安保险打官司。”何某的代理人认为,现在保险公司不理赔,银行作为受益人不打官司,受损失的只有何某!
平安保险的代理人介绍说,何某之女是自杀,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该代理人还认为:“民生银行作为贷款银行,可以放弃索赔保险金,而是直接用被抵押的房产收回贷款,但这不意味着何某就有了索赔资格。”
采访后记
抛开何某之女是否自杀不谈,记者为此案中曝出的还贷保证漏洞感到担忧。住房体制改革以来,几乎所有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购房人都被要求投保还贷保证险。万一买房人有个三长两短,银行不找保险公司要钱,而是让贷款人还钱,否则就拿着被抵押的产权证要房子,贷款人还没资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贷款人只能处于“求告无门”的尴尬境地。
中消协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告诉记者,此案决非个案,而是关系到广大购房人利益的一个法律问题。邱宝昌分析说,一、该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在贷款时必须投保,而合同中无一例外规定受益人是银行,这无疑违反了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规定。二、当购房人意外身亡后,其家属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为其家属作为遗产继承人,和房产有直接利益关系,保险公司不理赔会严重影响遗产继承人的利益。尤其在银行作为受益人不作为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人当然有权作为利益关系人要求理赔。三、像这种高空坠亡是否属于自杀,连警方都不会作出明确定性,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举证表明高空坠亡不是意外事故,否则就应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