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一名3岁儿童在丰台区一个幼儿园被开水烫伤,这名儿童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幼儿园的开办人李女士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赔偿这名3龄童各项损失2万余元。
据介绍,2005年12月24日,这名3龄童进入被告开办的“童星幼儿园”,这家幼儿园未办理注册登记。2006年1月8日9时左右,因为幼儿园老师看管不力,将一大锅放在地上,锅内水已经烧开,孩子意外坐在了里面,导致孩子被开水烫伤。事情发生后,幼儿园将孩子送到医院,直到13时左右才通知家长。
经医院诊断,这名3龄童29%面积2-3度烫伤,今后还需进行皮肤护理和激光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幼儿园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但是对新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父母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未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合法手续即开办幼儿园。其雇佣的老师未尽到看护责任致这名3龄童受伤,故李女士应当对这名3龄童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及照相费、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后期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尚未实际发生,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据此,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这名3龄童包括医疗费、鉴定费及照相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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