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吴国富实习生董茜)昨天,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通知说,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但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一律按规定征税。
来源: 华龙网 2006-10-14 05:40 编辑: 春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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