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4 7:21:24 晨报讯(见习记者王琳)日前,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建设工程担保种类、方式和担保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投标担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据此《实施办法》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对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实行一次性担保,担保的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15%。承包商付款担保时,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后10日内,应办理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付款担保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为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0万元的,为500万元以下部分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对于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业主与承包商应在建设工程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将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情况同时备案。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企业信息及信用评估系统。
同时,大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穴市?雪、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