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擅自使用客户送修的汽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昨日,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修理中心老板姚某赔偿客户盛某修理费17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送修轿车又出车祸
2005年12月24日,因车身划痕,车主盛某将其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送至姚某开办的个体汽车快修中心进行维修。 当晚为了给其他客户送车,快修中心员工康某等人在事前未经车主盛某同意情况下,擅自动用盛某送修的轿车,不料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事发后,车主盛某将撞坏的轿车送至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维修厂维修,共花去修理费22000元,快修中心员工康某支付了5000元,尚欠17000元一直未付。为了索赔,车主盛某先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是在修理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车主盛某只好将快修中心老板姚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17000元。而姚某则表示,车主盛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快修中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车主盛某将轿车交付姚某所有的快修中心维修,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快修中心违反妥善保管义务,擅自使用维修车辆,造成损害,对此姚某作为快修中心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车主盛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但是是否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则属于车主盛某的权利,况且盛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要求快修中心业主姚某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