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毕业前夕到日照市某公司实习,从事文秘工作,公司向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今年5月,苏某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遭车撞,被高位截肢。
因肇事者事后逃逸,案件未侦破,苏某要求实习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实习单位拒绝了苏某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苏某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其伤应属工伤。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记者:高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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