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13日刊载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尹中立的文章《房屋的价格和成本是什么关系?》
文章说,最近,广东省建设厅以有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影响公平竞争环境为由,“否决”了人大代表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 于是,关于公布房屋成本的讨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反对公布房屋成本有四种观点最具代表性
在反对公布房屋成本的声音中,有以下四种观点最具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公布住房成本属于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既然我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应该让市场去调节住房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政府干预越少越好。
第二种观点是“公布成本无用论”。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布房屋成本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布房屋成本不可行。上述四种观点看上去都很有说服力,有理论,有实践。但老百姓希望公布房屋成本的呼声却一浪高过一浪。难道老百姓的逻辑有问题?老百姓是从直觉来判断问题的,但直觉往往最接近真理。
住房的特性使其无法符合完全竞争的条件
先说第一种观点。从表面上看,该观点符合经济学的一般规律。但西方经济学所信奉的“竞争产生效率”的假设前提是“市场充分竞争、信息完全对称”。而住房及其生产要素(土地)的最大特点就是不可移动,无法在市场上实现自由流动,因此,它无法符合完全竞争的条件。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将住房和白菜进行比较。从直观看,住房是不可移动的,是属于不动产,住房无法做到无差异地复制;而白菜是可以自由移动的,可以无限制地复制。但住房无法像白菜那样做到可复制,自由市场竞争无法在相同的位置生产出更多的相同质量的住房。既然无法重复生产,自由竞争又怎能产生效果呢?国贸中心的位置好,租金高,通过市场竞争能再建造出一座国贸中心吗?
信息充分公开才能让市场机制产生作用
我们再看看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十分类似,从表面上看,该观点也符合经济学的一般规律,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之二是信息不对称,单个的买者并不知道所有的供给和需求的信息,使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利用住房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操纵住房价格。另外,住宅的流动性很差,对于二手房市场而言,每个住宅区可交易的住宅只是少数。因此,住宅的价格是非常容易操纵的。针对该市场的特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强市场监管,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公布成本属于增加市场透明度的方式之一。只有让市场的信息充分公开,才能让市场机制产生作用。因此,房价与成本无关的观点也是没有依据的。
再看看第三种观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把房屋平均成本说成商业秘密是没有道理的。笔者以为,房屋成本中最难以说明白的就是土地成本了,其中有大量的非法交易成本,说白了就是送礼的成本。除此之外就没有秘密可言。第四个观点实际强调的是可行性的问题。即使让开发商都如实公布成本有再大的困难,也不能因此否认该措施的积极意义。我国价格法也明确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据此,公开成本于法于理都有依据。(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