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熊星星通讯员吴佳)医院床位费不再“随心所欲”了。省物价局昨日出台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作明确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2001年为界,病床收费依据所建时间实行不同标准;高档病床数量不得超过病床总数的10%;首次明确“加床费”,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以2001年为界 湖北省病床执行两种价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熊星星通讯员吴佳)医疗机构的床位费终于有了定论。昨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出台《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做出规定。以前,省内各医院的病床费一直存在差别。根据此次《办法》规定,收费以2001年为分界点,之前建的普通病床价格按现行标准不变(见附表一),之后新建或改建的则按新标准(见附表二)。据介绍,新标准从本月10日起执行。该价格为最高限价。条件达不到的,酌情核减。今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病房,若条件明显高于标准配置,可适当提高。
三级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单人间 最高67元 最高57元双人间 最高42元 最高32元三人间 最高32元 最高27元四人间最高27元最高22元五人间 最高22元 最高17元
“加床”有了明白账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熊星星通讯员吴佳)新《办法》中,首次对“加床费”进行了明确规定。1、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按物价、卫生部门核定的同等病房实有床位数的价格,收取病房床位费;2、在病房外(病房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不超过1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不超过6元。此类病床不得收取降温费和取暖费。此外,《办法》还对陪护等各种费用一一做了规定。陪护床位费: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不超过3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不超过2元、一级及社区医疗机构每床日最高不超过1元。此类床位不得收取降温费、取暖费和医疗废物处置费。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和特级护理费的患者,不得再收取陪护床位费。对使用气垫病床和使用骨科牵引病床的,每床日可加收2元;母婴同室病房不得加收婴儿床位费。
高档病床受限制:不得超过1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熊星星通讯员吴佳)此次,有关部门对医院高档病床与普通病床的比例进行了严格规定。医院为增加盈利而“偏爱”高档病床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新《办法》规定: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如对床位有规划或编制,则以规划或编制床位为基数。下同)的比例不得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不得低于95%;其他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数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医院高档病床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10%。高档病床的价格标准,将由医院自行确定,但须向物价、卫生部门申请备案,批准后执行。《办法》还指出: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报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