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津工作多年的河北青年任某,过完五一节从老家回津,在火车站附近的报摊上买了一本杂志,临走时却把钱包落在了报摊上。待他回去取时,卖报的年轻人竟向他索要5元钱。为了拿回钱包,任某掏了5元钱,但是心里却很不舒服,认为卖报人的做法太不道德,向有关方面反映,此事引起法律工作者的关注。 那么,卖报人究竟有没有权利收这5元钱?拾金不昧者能否要求遗失者给予正当的报酬呢?
保管遗失物构成无因管理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贾芳认为,本案中任某将钱包遗落在报摊上,卖报人为其保管钱包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法律对“无因管理”最为明确的定义。本案中,任某与卖报人之间并无事前约定,更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卖报人没有义务替任某保管钱包,但卖报人为了任某的利益主动代为保管钱包,这种保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这一法律关系中,管理人即本案的卖报人应当尽适当的保管义务,受益人即本案中的任某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可否索酬存争议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我国现有的道德标准下,“拾金应当不昧”,捡到别人的东西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给拾金者也是出于感激之情。
对此,潘强指出,在2005年7月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与民法通则中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相辅相成,即如果拾得人对拾得物进行了必要的保管,那么失主就应当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这一规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通过立法来对拾金不昧者予以物质上的回报,可以更好地弘扬这一道德风尚,也有人认为以法律明文规定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会使拾金者为了经济利益而返还遗失物。
此外,物权法草案中还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是对拾得遗失物是否应当获得报酬的进一步规定。
酬谢标准有待立法确定
那么,如果拾得人对遗失物予以必要的保管,究竟给予拾得人多少保管费恰当呢?
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郑晓云律师介绍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有人认为应当按照拾金者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还有人认为如果遗失物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则可以规定一个标准,例如根据保管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来确定,至于不能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如身份证、护照等则很难计算保管费。
目前,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正在进行审议中,希望对“拾金不昧能否得到回报”这一问题能够做出一个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