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哈市道里区一广告公司和哈市某商贸公司签订了灯箱广告发布合同,因广告公司未到有关部门办审批手续,灯箱广告被拆除。为此,商贸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9月22日,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告公司返还已付款和定金6000元。
今年3月14日,道里区某广告公司和哈市某商贸公司签订了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商贸公司发布户外灯箱广告一个,价款为3000元,发布地点为香坊区某处灯杆。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给付了3000元广告费。4月1日,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广告公司为商贸公司发布灯箱广告10个,预交定金3000元。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共制作了两个户外灯箱广告在指定地点发布。可是,因为广告公司没有到有关部门办审批手续,灯箱广告被拆除。为此,商贸公司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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