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文选》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创新成果,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智慧和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文献。检察机关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思想,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一、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论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集中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江泽民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和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论断,形成了新的理论成果,深化了我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其主要论述有:
(一)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且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强调要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江泽民同志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江泽民同志强调,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必须着眼于把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努力落到实处,必须着眼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四)强调要高度重视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问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来解决。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是通过人来做的。因此,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如何,对于法制建设的成效至关重要。如果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差,再好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了,也会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和遵守而变成发挥不了作用的一纸空文。一个社会治理得好不好,既同法制完备程度有很大关系,也同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很大关系。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在社会秩序的维系、社会风气的治理中,法制建设是很重要的一手,思想道德文化建设也是很重要的一手。这两手都抓好了,社会风气的治理水平就会大大提高,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和消极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二、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
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思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贡献和指导意义。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反复批判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业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理论,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这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理念的认识进一步走向成熟,也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观念上质的飞跃。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依法治国的理论。这深刻地表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绝不是我们党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决策和坚定选择。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鲜明特色。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我们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坚强核心和领导力量,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的选择,是中国革命与建设历史的选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法治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集中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人民通过法律渠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彻底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纠正侵犯人权、践踏法治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团结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序和人民的幸福安宁,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要求全党、全社会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发展了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思想,明确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特色更加鲜明,更加具体。
(三)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依法治国思想的丰富和完善。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明确提出了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强调,“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要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思想。根据这一思想,中共中央2001年9月颁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新时期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江泽民同志还突出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对依法治国的特殊重要性,提出了“关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关于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思想,关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思想”,关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思想等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江泽民同志“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确定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本范畴,提出了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广大公民践行“八荣八耻”,把公民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引向深入。江泽民同志的“德治”思想继承发展了小平同志的精神文明建设理论,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则与江泽民“德治”思想一脉相承,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三、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的思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学习贯彻《江泽民文选》,重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必须结合本职工作,立足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推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思想,要加强检察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依法治省进程,促进龙江发展振兴。
(一)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现代社会的根本基石是法治,法治的根本特征就是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保障人权,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我国的政治体制特点看,不论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体,还是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优越性,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当家做主为主体,通过法律的途径,对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依法进行监督,真正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受谁监督”这一根本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监督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和“权力本位”历史传统比较沉重的社会,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人们监督意识的淡薄和监督机制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社会民主法治发展进程的阻碍性因素。当前,转型期社会产生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司法权扩张趋势日益明显,一旦失去监督或者监督不力,不仅容易导致腐败,而且损害社会公正,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高度重视立法和普法,还要高度重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能否行使好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能力至关重要。只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确保司法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健康、正确运行。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并强调指出,当前突出的任务是“要严格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2004年4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12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检察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在一切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要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大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规范司法部门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优先,数量与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依法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中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要把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紧密结合,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等问题,弘扬法治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我省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健康发展。
(三)自觉接受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首先要保证自身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只有自觉地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把接受监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始终,才能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增强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坚持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增强民主意识,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诚恳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通过接受监督,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认真查摆整改突出问题,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要突出重点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流程,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加强执法责任追究,保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加强案件质量考评,增强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要把监督制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