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黄鹏程实习生段敏报道:父母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分给兄弟二人各半,然而弟弟却在2002年发现,父母遗留的房产已被过户到其兄名下,原因是其兄向房产部门提供了一份武昌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是弟弟自己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但弟弟称,自己根本就没有作出过放弃继承权声明。为此,他向公证处及其上级机关武昌区司法局“讨”要说法,在提出行政申诉未果后,又将区司法局推上被告席。这位敢于“较真”的弟弟现年41岁,名叫牟国昌。
昨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武昌区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明显违反公证程序,判处武昌区司法局撤销原来行政申诉决定,责令该局对牟国昌的申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牟国昌与哥哥牟某居住在武昌区三道街35号,该房是一处混合结构的三层楼房。1993年7月,牟家父母立下遗嘱称,此栋楼房的产权由两个儿子各得其一。
2002年7月,牟国昌因琐事与其兄牟某发生口角,牟某突然拿出房产证逼他离开,牟国昌这才得知,其兄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前往房产局查证,对方告知:房屋产权划到牟某名下,是根据武昌区公证处的2000年12月21日所作的武昌证字第447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称,牟国昌自愿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
牟国昌当即感到不可思议。他称,自己根本就没有作过这样的公证,“这份《公证书》是虚构的!”
2005年11月,牟国昌向武昌区司法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公证书》但被驳回。随后他又向武汉市司法局申诉,再次被驳回。无奈之下,他将武昌区司法局告上了法院。
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审理认定,武昌区公证处在受理第三人证明继承权公证申请及收集证据时明显违反公证程序,被告认定当事《公证书》正确的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武昌区司法局2006年2月10日作出的武昌司申决字第1号行政申诉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对牟国昌的申诉(即要求撤销该《公证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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