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制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社团不得强迫中小企业加入
法制网长沙10月14日电记者赵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社会团体或出资评奖,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服务,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和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培训和咨询、专业化发展、产业聚集、清洁生产和与大企业协作、与国家扶持资金配套、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等。(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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