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炸弹敲诈 家乐福爆炸案三被告获刑
用自制炸弹共恐吓三家超市,分别被判处6至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 (记者秦鸿雁)今年春节期间,一度引起深圳市民恐慌的商场炸弹案一审判决。用炸弹和诈弹恐吓家乐福、华润万家以及新一佳三商场勒索财物的3男子被罗湖区法院以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分别判处6至11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这是记者昨天从深圳中院获悉的。
用炸弹搅动深圳商场的三男子为许某、程某和张某3人。今年1月16日12时许,许、程二人蹿至罗湖区松园路家乐福超市红宝店内,将一枚自制炸弹和导火用的香点燃后放置于一楼储物柜内,同时还在一楼卫生间垃圾桶内放置了一枚假炸弹。二人随即离开现场。按事先分工,由同案的张电话通知商场已放置炸弹,欲勒索人民币2.35万元。当日12时40分左右,炸弹发生爆炸,导致储物柜受损,附近一顾客被炸伤。该商场被迫将人民币1.5万元存入张等人指定账户。
同日12时30分左右,三人还先后向华润万家华强店、新一佳超市园岭店打电话,谎称在商场放置了炸弹,分别向两家商场勒索人民币2.35万元,致两商场被迫停业排爆数小时,新一佳超市园岭店还被迫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存入人民币4000元。一度引起市民恐慌,严重影响了商家的经营活动。
此外,除了放置炸弹,三人还在去年12月在科学馆地铁站持水果刀抢劫,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和人民币70多元。
今年8月3日,该案在罗湖法院开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程、许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以实施爆炸相威胁的方式,向多家商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三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