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公开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甘肃省消协认为:根据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的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 但是,目前公路、铁路、民航各部门的退票手续费规定不合理,退与不退,完全由这些部门说了算。
甘肃省消协向兰州铁路局建议: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铁路运输部门并没有受到损失,不应当收取手续费;开车后旅客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的比例收取;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可以退票,因为这些车票均无固定座次,不影响窗口的售票,不会给其造成损失;站台票不退是不合理的,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
(据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