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风飞 记者 殷学兵)一小股东因经营纠纷,被公司告上法院败诉后,又以自己享有知情权为由,反过来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查账。近日,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结此案。据悉,这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小股东主张知情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市民周强、江华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南京散月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江华是该公司大股东,被推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小股东周强则被选为监事。同年5月,周强委托妻子汪红参与公司管理。
随后的经营中,作为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周强、江华多次因管理意见不一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
不久,周强以江华以权谋私、不会管理、造成公司亏损为由,带人闯入公司,强行搬走公司电脑主机、交换机、收银机等设备,公司营业被迫中断。因此,公司将周强告上法院,法院随后判令周强限期返还搬走的公司财物。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与老的《公司法》相比,对公司股东知情权作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规范了对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今年8月,咽不下这口气的周强,以新《公司法》规定小股东也享有知情权为由,将所在公司告上溧水县法院,要求公司立即向其提供历年财务报表、银行往来账、现金日记账、材料进出证明、年检报告、历年税务局核定报表、公司合同等供他审查。
庭审时,散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华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辩称,周强所说与事实不符。公司成立后,周强及其妻子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情况了如指掌;公司也从未拒绝过周强合法的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要求,只是拒绝了周强妻子的查账,因为其妻查阅公司账簿的方式不合法。另外,周强要求查阅的公司历年财务表、银行往来账、年检报告、税务局核定报表等,公司都没有,没法提供给他查阅。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周强的诉求。
庭审中,法院主持调解,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簿,让原告查阅。原告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账目,但因其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调解没能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现金日记账,被告已经提供。原告坚持要求查阅的公司历年财务表、银行往来账、年检报告等,由于被告认为公司没有上述材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上述材料,故原告继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诉求,于法无据。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