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13日电 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三赴深圳,为扬州百年老字号富春茶社讨回了应得的48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
2003年4月15日,扬州富春茶社和中深御膳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允许中御公司在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内使用中华老字号“富春”商标,中御公司每月缴纳使用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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