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一是坚持在难点上求突破。
一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农民工超时加班得不到经济补偿。为此,我们注重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全力推进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法、合理地确定企业的劳动定额和计价单价。 南京六合区服装行业在工资协商中将劳动定额的时间计算到秒,将计件工价的考核标准计算到分,形成了既符合法律标准,又符合企业实际,更符合职工技能的劳动定额指导标准,从劳动标准上为农民工工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护。
二是注重运用典型推动。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总工会提出了“开一个推进大会、建一个领导小组、定一个工作目标、抓一批新典型、聘一批工资指导员、举办一个专题培训班”等“六个一”的定量要求。自2005年以来,省总先后召开全委会和全省工资协商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和推广了南京市、宜兴市等8个市、县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经济利益的经验;先后召开了工资协商南京成果展示会、苏州成果展示会。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集体合同建制企业数达到15.23万家,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854万人,工资协商建制企业数达到12.44万家,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662万人。
三是突出行业特点。
在推进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我们注重从行业特点出发,实施分类推进和指导。2004年7月,省总工会为推进建筑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同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和人行等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本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必须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在银行建立职工工资欠薪保障专用账户,为农民工建立工资卡,做到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同时,我们还总结推广了昆山市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经验。积极推动各地政府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在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建立健全清欠防欠的制度保障。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其中苏州市全市建筑行业都建立了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有3433家建筑企业交纳保证金8.4亿元。南京市饮食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针对本行业的实际和农民工需求,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在集体合同中增加了农民工工龄补贴、建立和改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农民工带薪休假等方面的条款,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受到广大农民工的欢迎。
四是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农民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的成果。
实践中我们感到,推进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难,确保集体协商有关条款落到实处,让农民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果更难。为此,省总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扬州市总工会建立了一支由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开展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检查工作。宿迁市总工会在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和工地,选择素质较好、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法律援助站联络员,通过他们随时掌握集体协商条款执行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使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促进了企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