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来电咨询:我任职于某咨询公司。前段时间,我公司与某软件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为该软件公司预备开发的新软件项目进行技术预测,并提出分析评价报告,合同约定期限为1个月。软件公司负责提供充分的技术背景资料、数据,并支付报酬。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依约顺利履行了合同义务。
两个月后,软件公司以此咨询报告为基础作出决策,开发生产该项目的新技术产品。由于产品价格过高等因素,此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不好,连开发投资也未能收回。软件公司认为其所受损失与我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有直接关系,要求我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请问:对于此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仲裁专家回复:方先生所讲情况,主要问题是对于决策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技术咨询活动中,受托人的任务在于经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咨询意见;而委托人的任务是对咨询报告进行正确的鉴别和取舍,从而作出决策。因此决策错误所发生的损失,首先是决策者的责任。
从合同履行意义上讲,咨询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受托人的合同义务即告终结,对于委托人的决策,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承担决策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责任;二是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方先生所讲的情况中,合同没有约定由受托人咨询公司承担决策损失的责任,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也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受托人咨询公司不应承担因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长沙仲裁委员会李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