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科技集团法务长虞彪:
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企业核心技术
本报讯“无论是专利权还是商业秘密,都是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都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保护方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过程中,一定要特别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5年度中国内地专利申请量第二、授权量第一的“专利大户”富士康科技集团,截至2006年9月30日,在祖国大陆地区专利申请数量累计已达12600件。在前日举行的高交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富士康科技集团法务长虞彪作了题为“如何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演讲,并提出了上述建议和呼吁。
申请专利时核心技术可能会变成“公开的技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才能够在市场上主动出击。”虞彪围绕企业在国际化营运中如何有效保护多年累计的经验和自行开发的技术时表示,现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是积极申请专利,二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但并非你申请了专利,就可以高枕无忧。”虞彪认为,申请专利有一个缺点:专利法规定,专利的申请,必须满足“实用性”、“唯一性”等要件。如果企业的核心技术没有达到要件要求话,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公开自己的核心技术。否则,无法确认专利技术的唯一性等要件。但是一项本来属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就变成一个“公开的技术”,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缺陷,就为商业侵权埋下了伏笔。
此外,专利权的地域性和保护期也有局限。在某一国家申请的专利,只能在该国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任何一个企业的专利,要想在不同国家都申请专利并受到保护,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经费。
可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核心技术
虞彪表示,相对于申请专利遇到的“缺点”,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核心技术是另一种好方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过专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的信息。商业秘密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要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乃至防止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在操作上并不容易。“因为商业秘密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所以证实侵权的证据掌握在泄密人手里,要知道侵权人是谁容易,但是取证很难。”
虞彪表示,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迅速普及,“电子证据”已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虞彪认为,像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甚至包括电子聊天记录、域名网络等,都可能成为新的证据形式。问题的关键是司法部门应该积极研究如何采纳“电子证据”问题。
此外,目前国内存在坐等商业秘密泄露才采取措施给予保护的办法,这是“亡羊补牢”而非最有效的办法。他建议,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应参照英美等国做法,采取“禁令救济”制度,以及“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进行事前救济。
本版策划袁承咏王少非统筹彭慧陈晓莉
采写深圳商报记者袁承咏洪宾付彬
摄影深圳商报记者姜志强通讯员郑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