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史友兴记者崔宁华)10月11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色诱抢劫案。以色相诱,然后实施抢劫的被告人龙阳清、黄中华、彭万方、李艳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至2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龙阳清、黄中华、彭万方、李艳均系湖南农民。2006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龙阳清等一干人伙同刘德英、邓宜祥、杨秀华、“胖姐”(均另案处理)从湖南省常德市潜至镇江市区预谋抢劫。当日下午,他们在镇江市古更楼巷租得一处民房作为抢劫地点,并于当晚购得毛巾、胶带纸、绳子等作案工具。
5月13日上午,按事先分工,被告人龙阳清、黄中华、彭万方及邓宜祥4人在出租屋内守候。由26岁的被告人李艳及杨秀华、刘德英、“胖姐”等4人以“是否要小姐”为名,在镇江市大市口国际饭店附近招揽“客人”。9时许,杨秀华将中计的“客人”严某带至出租屋。早在屋内守候的龙阳清等人一拥而上,采用勒脖子、捆脚、绑手、搜身等手段,劫得严某现金百余元及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20元),银行卡1张。被告人李艳及杨秀华持严某的银行卡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因严某卡上没钱悻悻而归。
10时左右,杨秀华又将招揽的“客人”孙某骗至出租屋,被告人龙阳清等人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劫得孙某现金数百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在逼问得知孙某的银行卡密码后,李艳和杨秀华持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00元。两笔“生意”得手后,被告人龙阳清、李艳等人将被绑的2名受害人用毛巾、胶带纸封住嘴,然后8人一起逃离镇江前往扬州。
当天下午,被告人龙阳清、黄中华、彭万方、李艳等4人在扬州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龙阳清等人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犯罪事实。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阳清、黄中华、彭万方、李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4被告在被警方盘问时,主动交代了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四被告自愿认罪。据此,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