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高额退票费太“唯利是图”
事件:10月12日,甘肃省消协致函国家民航总局、兰州铁路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退票费这一“霸王条款”开炮,要求改变有关不合理的退票费收取办法,并要求三大运输部门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甘肃省消协认为,根据2003年1月6日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的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票费的底限和最高限。
昨晚,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兴斌说,“当天下午,兰州铁路局就向我们说明情况了。他们说只是在执行铁道部指示,无法听取我们的建议。”刘兴斌说,至于国家民航总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两家,消协方面至今还未得到反馈。
虽然只有一家有反馈意见,对刘兴斌来说已经很高兴了。“现在结果不好预测,消协没有执法权,只能向有关部门呼吁、提建议。”
刘兴斌介绍,航空铁路公路退票收取高退票费问题,长期以来是消费者反映的重点难点,今年8月份,甘肃消协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就铁路、公路、民航部门等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一事提出异议,认为客运公司退票费收费标准过高并强制收取,违背平等协商的原则。
刘兴斌认为,目前退票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不举行听证会,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二是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作为客运部门,在延误或取消航班、车次后,均没有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却强行收取高额退票费,这种做法显失公正、公平;三是唯利是图,缺少人性化。
甘肃消协向三大部门提建议:
航运退票费应按不同时段收取
对能再次发售的机票,航运部门并没受到损失,不应收手续费;在航班规定离港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民航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动中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票款应予退还;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在客票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民航部门应在收取适当成本费后予以退还其余票款。
客运退票费不应四舍五入
对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公路运输部门并没受到损失,不应收取手续费;开车前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乘客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后,按不同时间段合理收取退票费;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以内按票面额50%收取退票费不合理;退票费应计算至角,不应四舍五入。
铁路站台票应全额退还
对于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铁路运输部门并没受到损失,不应收取手续费;开车后旅客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求退票,客运部门应在扣除相应成本后,退回剩余票款。退票费可按区间距离比例收取;车上售出车票和改签车票也应可退票,因为这些车票均无固定座次;站台票不退不合理,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
专家说法:政法大学教授为三部门“说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行政法教授薛刚凌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对退票成本进行科学的测算,算出退票成本是多少,然后告诉乘客。即使算出来的成本比较高,即使这些部门在退票上有少量赢利,也无可厚非。薛刚凌认为,不管是航空公司还是公路铁道运输部门,作为企业,他们也是要赢利的。退票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存在着风险。为什么不对如何收取退票费进行听证,薛刚凌说:“因为没有进行过调整,所以也就没有举行听证会。一旦有调整的话,当然就应该听证。”薛刚凌表示,甘肃省消协在涉及老百姓的利益上,出于对公共服务的考虑,向涉及的三个部门寻求解决,办法是对的,但寻求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还需双方多多沟通。
铁路航空公路退票现行规定
铁路方面退票规定:开车前2小时办理退票手续,退票收取每张车票20%的退票费,特殊情况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站台票售出不退。
航空方面退票规定:游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的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50%误机费。
长途客运退票规定: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后,不再办理退票手续等。车上售出的客票和签票改乘的乘客不办理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