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岳嵬)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块建设用地,被国土部门无偿收回。然而,这家房地产公司又以政府出让的这块土地不符合“三通”条件无法开发导致“闲置”为由,告赢了国土部门。
法院查明,1995年1月14日,原琼山市土地管理局将一块2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海南茂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茂龙商住小区”建设用地,并向茂龙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9年10月20日,原琼山市人民政府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以茂龙公司“未按规定开发使用,致使土地闲置已满二年以上”为由,拟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0月25日,茂龙公司书面申辩称,该土地之所以闲置,是因为不具备开发条件无法建设。同年11月24日,原琼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市政府书面同意,以茂龙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为由,决定无偿收回茂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2001年3月23日,茂龙公司向原琼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市政府归还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原琼山市人民政府未作答复。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后,2004年12月3日,海口市国土局复函,不纠正原琼山国土部门的收地决定。茂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终审认为,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案由于政府原因,茂龙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开发该地,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所以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地决定,是错误的。由此,终审法院遂撤销了国土部门这一无偿收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