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也可退换货
华龙网讯 (记者王妍莉实习生黄月)“全场打折”非全场、打折商品不能退……昨日,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商场促销行为将得到规范。
许多商家在做促销活动时,往往留了一手,即在活动最后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今后,这种霸王条款将行不通了。《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对打折商品或特价促销商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昨日是《办法》实施第一天,由于刚刚经历了国庆,各商场正处于休整期,各种促销活动还未大面积进行,没有违反新规的现象。
在太平洋百货一楼,记者遇见了前来换鞋的李先生。他说,鞋是国庆期间买的,当时商场正在进行买300元送60元的促销活动,不料这双鞋不合脚,故专程来换。该柜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会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尽管顾客是在打折时买的,但现在仍可退换。
据了解,《办法》规定,对违规商家,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为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华龙网 2006-10-16 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