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经费由地方保障弊端明显
作者: 迟夙生
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从多年实践来看,这种体制存在明显弊端,其中经费保障问题最为突出,我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检察经费应及早脱离地方财政。
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导致经费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目前检察机关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办公经费能否得到保障,完全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收支安排。 虽然检察机关一般性行政经费,地方财政基本上可以保障,而办案经费则差异悬殊。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每年拨给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则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实践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不一定比发达地区少,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并不取决于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实际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犯罪率反而更高,但因为经费缺口的原因,使得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工作受到了影响。
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还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畏首畏尾。查处行政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的配置上,检察机关都有求于当地党委、政府。不难想象,一个监督者依靠被监督者的财政拨款才能维持运转,其要真正切实地履行监督职责何其难耶?
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地区差异,也是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匮乏的一个原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地区经济差别悬殊,各地财政收支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正是由于这种差距,使得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西北地区的人才大量外流,与区外之间的人才流动呈现“逆差”。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建议检察经费应实行上级统一管理,纳入国家财政计划内,由国家按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计划。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