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清仓”属违法、特价商品也可以退货……昨天开始,随着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消费者如再遭遇此类“噱头”促销、不平等格式条款,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12315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办法》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者最高将受罚3万元。
但记者昨天调查发现,不少商店仍在搞违规促销。据了解,上海近期将以《办法》为主干出台实施细则,针对本市一些具体问题提出进一步的规范措施。
本报记者 王婧 顾卓敏 刘昕璐
记者调查
不少商家仍在违规甩卖
“清仓”标语一挂半年
记者昨天沿威海路、石门一路等商业街一路走来,发现不少商家仍打着“清仓紧急降价”、“拆迁全场1折”等标语。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路人,大部分人表示,印象中这条路上的标语半年前就有了,标语大多已破损,有些纸张残缺,字的颜色也被磨得差不多,“这明显就不是近期贴上去的。”一位路人对记者说。
而记者在金沙江路枣阳路、华山路等多家服装小店也看到店前都写着“清仓价、清仓大处理”的字样,经风吹日晒,字迹已经黯淡。路旁候车的乘客告诉记者,每天路过这里,看到这些标语不知已多少个月了,“衣服的价格并未便宜,这种字眼只能骗谝过路客。”记者走进几家小店询问工作人员,他们均含糊其辞,没有告知“清仓”的具体时间,只说“快拆了”,至于打着清仓标语来实行促销已属违规的行为,店内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小赠品、奖品不予“三包”
“赠品不可以退换的。”昨天,记者看到美罗城一楼的美式眼镜店入口醒目处挂着“满300元送免搓揉护理液或彩片一盒”的促销字样,当被问及如果赠送的护理液或彩片发生质量问题,能否拿来退换时,该店促销人员明确表示“不可以”。旁边的红星眼镜店内也在实行有奖促销活动,对问题奖品能否退换,工作人员表示“到时会解释的”。至于此种行为目前已属违规,促销人员表示“还没接到通知”。
港汇广场一楼昨天也在进行名为“TheNorthFace”的户外用品促销活动,活动设置了一些游戏,胜出者可获得商家提供的该品牌的袜子、包包等小礼品,当记者问及这些礼品如有问题是否可来退换时,促销人员表示:“怎么可能?没听说过。”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促销广告做手脚
促销标语字体大小不一也是商家做的一个“手脚”。在华联商厦普陀店一品牌女鞋专柜,记者刚在专柜前驻足,店员就连忙高声招呼“满300减80”。记者指着其中一款5折凉鞋询问时,店员指着一块告示牌表示:“这不参加减价活动。”记者这才注意到,告示牌大字写着“满300减80”,而在右下方用缩小好几倍的字体写着“5折以下不参加”。该商场的部分服装专柜虽标着“全场低至1折”的字样,但进去才发现,1折服装只有几件,8折以上的商品却比比皆是。
《办法》第七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许多商场发放的兑奖券上经常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商场开具的售后服务书上,也常标明“本公司保留更改和最终解释权”,有的消费者兑奖券尚未过期却被告知“奖品已领完”。
《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
中消协网上问卷调查显示,68.4%的消费者反映购买促销商品时,最担心碰到“商品价格在促销前已被商家提高”。如某公司销售电子词典,促销广告标示原价839元/只,现价494元/只,经查该商品在降价前销售价为818元/只。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为加大监管力度,《办法》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排第一却被告知“售完”
马先生根据广告宣传单页去买特价液晶显示器,商店开门后,排在第一的他却被告知“特价商品售完”。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投诉渠道
可向价格、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举报
《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因此,从昨天开始,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如不清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将依法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记者昨天连线12315热线获悉,消保委将根据市民投诉的案件加以分类,转到相应的职责部门进行处理。如针对虚假广告的投诉会交由工商部门处理,对价格欺诈等举报投诉则会转到物价部门。
市经委:近期出台实施细则
据市经委透露,上海地方细则在大框架上以五部委出台的《办法》为主线,结合本地情况,细化相关条例。
市经委零售管理处处长胡文君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上海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如今《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推进作用。她同时表示,即将出台的地方细则现正在工商、物价等几个主要部委间作最后的协调,毕竟《办法》的实施需要各方配合协调才能真正起到监管作用。
工商局:违法最高可罚3万
市工商局表示:消费者如发现有商家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可直接拨打工商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将按照《办法》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市工商部门还将按照《办法》加强对商家的监管,不定期地展开市场检查。
消保委:保障了消费者维权
“我刚刚还在看这个《办法》的详细条例呢。”昨天下午,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头一句话就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赵皎黎坦言,过去碰到黄金周这样的大型促销季,为了避免消费者因虚假折扣的宣传而冲动消费,消保委只能发布一些消费提示,但对于商家任意的促销行为却无法约束,也造成了不实宣传、价格欺诈、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和违反商业道德等诸多现象的产生。“在这样情况下,消费者就太辛苦了,他们需要设防的事情实在太多;现在有了《办法》,就界定了商家行为的是非对错。如果违规将受到查处,极大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就促成商家必须为自己的促销行为和促销用语负责到底,不能随便一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而糊弄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