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
十一长假结束,保险公司疲于理赔的同时,记者获悉,有的被保险人获得了正当的理赔,有的被保险人却因种种原因而遭到理赔的限制。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不应图便宜,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以免事故发生后产生理赔纠纷。
今年十一,张先生自驾车去安徽牯牛降游玩时,不幸出了车祸,被撞成小腿骨折住进医院,手术及护理等费用4万余元。
然而,当张先生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只有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张先生的腿部功能并未完全丧失,只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获得1万元以下的赔付。
与张先生相反,俞某的家属在事故后很快得到了应得的理赔款。日前,民生人寿接到投保单位报案:被保险人俞某在带领非洲加蓬共和国当地民工清理GPS仪器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受伤死亡。由于俞某所在单位为俞某在内的共计23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紧急海外救援保险,每位被保险人保额合计35万元。因此,事故发生后,俞某的亲人很快从保险公司得到330909.13元理赔款。
“目前大部分的意外险产品,还只是保障因意外而引起的死亡和伤残责任。”南京某寿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7版《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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