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犯罪嫌疑人制作真假炸弹放置于大型超市内,并引爆放置在储物柜内的真炸弹,以此相威胁向三家大型超市勒索数万元。
日前,罗湖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张天民、程杰、许耀阳有期徒刑11年、10年和6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6日12时许,许耀阳和程杰窜至罗湖区松园路某大型外资超市内,将一枚自制炸弹和导火用的香点燃后放置于一楼储物柜内,同时还在一楼卫生间垃圾桶内放置了一枚假炸弹。二人离开现场后电话通知商场工作人员商场放置了炸弹,勒索人民币2.35万元。当日12时40分左右,炸弹发生爆炸,导致储物柜受损,附近一顾客被炸伤。该商场被迫将人民币1.5万元存入被告指定的账户。
同日12时30分左右,三被告还先后向其他两大超市打电话,谎称在商场放置了炸弹,分别向两家超市勒索人民币2.35万元。两商场被迫停业排爆数小时,其中一超市被迫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存入人民币4000元。此外,三被告人还于2005年12月在科学馆地铁站持水果刀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天民、程杰、许耀阳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各人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吴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