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店经常打出“清仓甩卖”的招牌促销,很少遭到处罚,今后,这种行为可能会遭到重罚。
昨日,国内首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一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办法》,传递了哪些信息?对消费者有何好处?
昨日,武汉市商业总会会长王炳炎及武汉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对七大焦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促销要有安全应急预案
某超市促销,由于准备不充分,场面失控,前去抢购的顾客中,有的被挤伤,住进医院。这一现象,将在今后的商家促销中得到扼制。
《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王炳炎说,这一条款,明确了商家的责任,最大限度保证了消费者的安全。焦点二:严禁抬高价格再打折
兴冲冲从商场抢购回的打折商品,回家一翻标签,自己买的价格居然和打折前的价格差不多。这种令消费者反感的“抬高价格再打折”的做法,被明令禁止。
《办法》第九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武汉市商业局负责人称,这给心存侥幸的商家敲了警钟,做促销必须诚实守信。焦点三:“最终解释权”商家说了不算
“此次促销活动,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在许多促销广告上出现的这一行小字,令许多消费者不满。武昌省直机关张先生就称,这个“最终解释权”给消费者的感觉是:这个促销活动哪怕消费者感觉权益受损,最终还是得商家说了算。
《办法》要求:“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武汉市商业局负责人称,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对“保留最终解释权”有明确解读,黄海认为,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焦点四:“全场促销”不能想说就说
“全场买多少送多少”,“全场打折”这是商家惯用的宣传口号,然而,不少消费者发现,兴冲冲赶去购物,自己中意的一些商品却并不参加活动,最后手中捏了一把商家送的现金券,难以花出去。
对此,王炳炎称,《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焦点五:促销商品要“充足供应”
“限时抢购1小时”,“惊心抢购1小时”这是武汉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不过,有不少消费者发现,这时的商品价格的确低了下来,但是轮到自己就没有了。
这一令消费者反感的现象,也将受到制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同时还规定“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焦点六:特价商品不能“不退不换”
“厂家停产,全场2折清仓!”昨日,武昌一商店在门前又贴出了大幅促销广告。“清仓、停业、歇业”之类的促销活动,在武汉各城区并不鲜见。
不过,武汉市商业局负责人称,假清仓、停业、歇业将被禁止。《促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并且第十八条还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焦点七:违规者,最高可被罚3万
商家违规促销也要付出代价了。武汉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遇到不规范促销行为,可向工商等部门举报;消费者如不清楚部门职责,可向上述任何一个部门举报。涉嫌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除此之外,还有相应的经济惩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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