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10月16日电 广西法制办今天透露,广西将采取四项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违法行政。这四项制度分别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
近年来,广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保证了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制定内容随意,形式不规范,文件过多过滥;有的利用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本地本部门的职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导致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解决这些问题,广西首次召开的规范政府立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履行制定程序,切实落实四个制度。会议还强调,除因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广西区法制办每个季度将通报一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并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予以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要建立社会公众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要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该改正的应当改正,该废止的应当废止,对不予采纳的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费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