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
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既然当事人粟先生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就不应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一般都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第三方的利益,保险赔款的受益人是第三方,不能自已赔自己,如果驾驶员驾车撞了自己的家人,那么保险赔款的受益人就是和驾驶员有关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另外,在法律上,直系亲属的供词都不能作为证据。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粟先生的儿子不在第三者范围内,应在投保方范围,因此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我并不认同原告律师“霸王条款”的说法。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一定方式防范道德风险,如果不设这个条件,整个社会也会有道德风险。另外,毕竟单个险种赔偿的范围有限,投保人可通过补充保险或购买多个险种来保护自己。
上海某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条款”。
其实,类似粟先生的例子,我们公司也遇到过多起。比如,我曾接手过这样一个案子,拥有多台车辆的车主,在驾驶A车时,不幸撞上了B车,公司提出拒赔,理由是: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同一人,没有第三者。
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公司认为,车主有骗保之嫌。公司很难鉴定,车主究竟是无意,还是故意骗保。说实话,就算告上法庭,法院也很难下判定。法院对类似这次案例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且保险公司的这些保险条款已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确认,要一下子将其取消是很难的。如果真的取消了这个条款,将对中国所有三者险合同产生影响,甚至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
由于过去存在一些客户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故意撞伤亲属或将自家车辆相撞以骗取保费的情况,因此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一种“道德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公司的这一规定其实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该条款约定不予理赔的情形其实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而不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利于以后保险公司在解决投保手续的简化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义务之间的矛盾。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7月1日起实施交强险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公布了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而其中某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个最大特点,即将“第三者”的定义,扩大至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