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决定
华龙网讯(日报记者商宇)我市未来乡镇政府运行该如何总体定位?昨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总体上确定乡镇“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两大主体职能,再根据乡镇实际状况,依法赋予乡镇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并严格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管。
据了解,该《决定》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第一部改革乡镇行政执法监管、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对乡镇一级政府作“总体定位”的政府规章。
清理界定乡镇政府法定执法职责
乡镇政府的法定执法职责到底有哪些?这是一个长期未弄清楚的问题。为全面、准确、彻底地弄清楚乡镇政府的法定执法职责,市政府近日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界定。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乡镇政府法定职责的清理界定。
通过清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共24项,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殡葬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
《决定》要求全市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示,履行好法定行政执法职责。
合理确定乡镇委托执法领域、范围、权限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很小,执法领域范围很窄。区县行政机关虽然拥有较多的行政执法职权,但由于执法人员力量不足,严重存在着“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这一不合理的现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委托执法领域、范围和权限,是我市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一项重要条件。
对此,《决定》将乡镇委托行政执法的领域限定在公共安全监管领域、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三个方面;将乡镇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确定为“在农村公共安全、市场秩序、人口资源环境领域中的一些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
明确委托行政执法法律后果
乡镇政府受委托行政执法,其执法行为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明确:乡镇政府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受委托乡镇政府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若受委托的乡镇政府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政府承担。
创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模式
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是乡镇政府职能能否真正得以转变的关键所在。《决定》在这方面创建了四项制度:试行乡镇政务集中咨询制度,试点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内设机构职能职责,选派人员集中承担咨询服务工作;试行乡镇政务服务代办制度,试点乡镇政府要全面推广“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代办模式,实现农民申请办事一个窗口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缴;试行乡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试点乡镇政府在履行特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对农民委托办理的事项可以与农民签定行政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签约当事人名称、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试行乡镇公共服务购买制度,试点乡镇政府对可由原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试行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本乡镇不能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可以通过市场购买部分农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产品,探索将一部分农村公益性事务逐步推向市场化、社会化。
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决定》还明确要强化8个方面的服务职能:强化农村科技服务职能;强化农村信息服务职能;强化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强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强化农村义务教育服务职能;强化农村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职能;强化农村计划生育服务;强化农村法律援助服务职能。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草案)》、《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重庆嘉悦大桥设计方案》等。
黄奇帆、吴家农、余远牧、周慕冰、谭栖伟、陈和平出席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