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中国华星集团原总会计师隐瞒公款去向,造成公款无法追回
中国华星集团原总会计师李丽娟利用职务之便,将35万元公款提现后隐瞒去向,造成公款不能追回。日前,一中院终审认定李丽娟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李丽娟在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为本单位向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拆借资金4000万元。同年9月20日,李丽娟还款4000万元,并付支票利息5万元后,又以支付棉花公司高额利息为由,指使下属从本单位的房改周转金和助学金账户中提取现金35万元。此后李丽娟隐瞒该款去向,致使35万元不能追回。
李丽娟曾辩称这笔钱就是支付了棉花公司的高额利息,而且高息借款是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但其却没有证据证明将钱给付了棉花公司。
法院认为,李丽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提现后隐瞒去向,据为己有,造成公款不能追回,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