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证据起搏器随尸体火化
患者家属不配合事故鉴定
法院判医院承担六成责任
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2小时后,69岁患者猝死医院,其家属以医院使用劣质产品致人死亡为由索赔近百万元。 因为关键证据植入体内的起搏器随尸体火化,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院方赔偿患者家属8.4万余元。
猝死医院 家属索赔近百万
2003年1月9日,69岁的王师傅因心律失常到大连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进行临时起搏器植入手术。之后,1月14日8时30分,医院为其进行埋藏永久式起搏器植入手术。10时许,手术结束,王师傅返回病房,不久他感到心慌,呼吸急促,随即休克。院方立即组织对其进行抢救,12时09分,王师傅死亡。当日,病历由双方共同封存。
之后,医患双方均未申请进行尸检。尸体火化后,植入王师傅体内的起搏器也随之消失。王师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5.7万余元,其中起搏器价格约4.6万元。王师傅去世后,该医院同意将起搏器款、手术费用及检查费用总计约4.8万元退还,但王师傅家属未领取。
认为该医院为王师傅安装的起搏器无说明书、合格证等,属伪劣产品,从而导致王师傅死亡,王师傅的家属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近百万元。
家属不配合 事故鉴定搁浅
2004年7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服判决,王师傅家属提起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去年8月及今年7月、8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3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该医院表示不同意王师傅家属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称起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该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西岗法院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后医学会出具退回鉴定函,理由为:“患方拒绝按要求提交申诉书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决定终止进行鉴定。”
同时,本案诉讼过程中,王师傅一子、一女向法院出具放弃声明,表示如得到赔偿,将全部归其母亲孙某所有。
双方都有责任 法院判赔8万
法院认为,由于起搏器随尸体火化,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是否有质量问题;同时,因原告方不予配合,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未有结论。
王师傅死亡之初,医患双方均未申请尸检以查清死因,造成本案关键证据灭失,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其中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方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事件发生后其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可申请尸检,因此其对王师傅死亡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王师傅家属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又不予以配合,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因王师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4万余元,双方按4:6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判决大连某医院赔偿王师傅家属8.4万余元。孙峰首席记者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