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区区5元钱票款,因何成了沈城一家公交司机李明(化名)下岗的证据?原来,两年前的一个晚上,正在暗访的巴士公司稽查人员发现:李明在车站等候乘客上车时,阻止上车乘客往投币箱中投钱……因涉嫌截留票款,巴士公司与李明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当事人李明认为是公司冤枉了自己———他坚决否认自己在截留票款,声称阻止乘客往投币箱中投钱只是给没有零钱的乘客准备找零的钱。为讨清白,李明甚至登报寻找目击证人。果然,先后有四名证人愿意为李明一证清白。那么,有“证人”帮助,李明能讨回清白吗?经过两次法院审理,本案近日终于有了定论。
司机解释:只为乘客找零
2000年1月,李明来到沈阳一家巴士有限公司(简称巴士公司)做无人售票公交车驾驶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可是,在顺利工作了四年半之后,却因一次“投币”事件,李明被公司解聘了。
这起堪称导火索的“投币”事件,发生在2004年4月2日晚9时许。当时,李明驾驶公交车正停靠在沈阳站等候乘客上车,而就在李明的车内,两名正在暗访的巴士公司稽查员发现———司机李明阻止上车乘客往投币箱中投钱,还截取乘客钱币(共5元钱)放在投币机台面上。于是,两名稽查员表明身份后质问李明:“为什么不让乘客将钱投到投币箱,不知这是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吗?”
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李明并没有慌乱。他向稽查员解释说:“刚才有位乘客上车时没带零钱,我说了公司的规定,但乘客执意要上车,我只好让她把10元钱先投入票箱。我现在是为了给这位乘客找零钱。”
巴士公司:司机截留票款
两名稽查员当场询问车上乘客,有哪位乘客投了10元钱需要找零?等了一会,才有一名女乘客站出来声称自己需要找零钱。稽查员追问这名女乘客是否往票箱投钱了?投了多少钱?女乘客拿出50元钱,回答说还没投。“司机找零钱是给你的吗?”稽查员接着追问。不知为什么,女乘客却没有回答就转身下车离开了。
那么,真如李明所说,有乘客往投币箱里投了10元钱吗?如果有,为什么没有乘客承认?而一个女乘客说需要找零,后来为什么又离开了?李明是不是在为这个女乘客找零钱?如果是,为什么李明和女乘客所说的钱数又不一致呢?因为女乘客的离开,这些问题已经无法查证。
不过还有投币箱,李明不是说投币箱里有10元钱吗?如果打开投币箱能发现10元钱,也可以证明司机的清白。但是,据稽查员说,经过事后检查,投币箱中并没有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
解除合同:因违反公司规章
由于李明拒绝承认截留了票款,事发第二天,巴士公司稽查队通知李明3日内接受处理。李明对此颇不服气:为乘客找零怎么能认定是我截留票款呢?同年4月5日,李明写出事情经过,拒绝承认截取票款的事实。因李明不认可违纪事实,巴士公司稽查队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李明认为已超过公司规定的缴纳罚款额度拒受处罚。双方关系越闹越僵。2004年7月21日,巴士公司解除了李明的劳动合同。
巴士公司对此解释说,李明截留票款,他们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岗位工作程序及要求》。该规定明确提到:无论在任何环境下,驾驶室内、驾驶操作台及投币口等处不准滞留钱币;无论任何原因,驾驶员都不准截取乘客投币钱代乘客投币或收钱不投币或为乘客兑找零钱或触摸、截取、窃取乘客投币款,否则,视为贪污票款,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并下岗培训,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李明在上岗前接受了培训,应该了解公司的这项规定。
李明不服处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仲裁委员会最终也维持了巴士公司做出的解除合同决定。
为讨清白:登报寻找证人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结果,李明显然无法接受。李明说:“事发当天稽查人员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也没有检查通知、处罚通知,而是在回到公司后,认为自己态度不好,才口头下达处罚通知。我是因为不服处罚而遭到公司报复。我为什么要接受处罚呢?我又没有截取乘客的投币款,更没有接触到票款。”李明补充说,稽查人员是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有利益关系,他们的说法不可信。为了回应公司的处罚决定,李明只有求助法律来解决纠纷,他在2005年提起诉讼。
李明在《华商晨报》刊登寻人启事:”寻找当天拿50元乘车后被赶下车的女士和目击者,有重谢,电话××××××××”。果然,有4名乘客称看到寻人启事后,愿意为李明作证,证明车上确实有人投钱让他找零。
本案在法庭审理时,其中的3名乘客如期而至出庭作证。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作证说:“当天我逛完太原街,准备回家,我看见有个女士拿10元钱上车,该女士在票箱旁等找零的钱,结果和一高一矮两个人吵起来,后该女士被赶下了车。”
一名20多岁的男孩作证说:“不到晚9点,我上的这辆车,当时听一个女孩说,‘谁有零钱找给我’,我就把一元钱放在票箱旁,司机在旁边监督交钱,并没有接触票款。”
另一名20多岁的男孩作证说:“我当时坐在上车门的第一个位置,一个20多岁的女孩上车后没有投币就去占座,后来女孩说没有零钱,等着司机找零钱。”
三位证人可以证明的一个事实是,当时车上确实有人拿大额人民币上车要找零,司机并没有接触票款。对此,巴士公司却说,他们根本就不是该车乘客,他们证实的情况不客观。
“目击证人”证言难以采信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后还是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晓英评析此案认为,本案中,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司机是否截留票款。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看,巴士公司的证据更客观一些。巴士公司的证据包括稽查员的证实材料、公司的章程制度、李明的书面检查等,可以证明乘客没有投币,投币箱外存在票款的事实。李明也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4名乘客作为证人所做的陈述和李明对事情经过的相关陈述,想证明有乘客需要找零,自己没有截留票款的事实。但李明所说有一乘客投了10元钱与一女乘客自称拿50元准备找零相互矛盾。另外,李明对投币箱里没有10元面额人民币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关于证人问题,朱晓英法官指出:客观地分析,这辆车上乘客并不多,当时因车没有坐满还在等客。试想,能有多少乘客看到在报纸上刊发的小广告?又有多少人看到后愿意出庭作证?但事实是,有4名证人出了证言,有3人还出庭作证。但是通过对证人进行法庭询问,发现证人对车型、车颜色、车辆在沈阳站停留的具体时间、车上看到的情况等,回答均有瑕疵,无法证实自己当时在车上。而巴士公司在法庭证据交换时也不认可证人的乘客身份,故法庭对这3位证人的证言很难采信。还有一名证人只出了证言,没有出庭作证,法庭最终没有采信他的证言。法院认定,该巴士公司对司机李明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 |
|